随着Web2.0的到来,互联网用户除了更能生产内容外, 也能更方便地撷取、复制和传播内容。 这自然使得版权人敏感起来。首当其冲的是把音乐上载到博客上的博客。 早前香港政府便推出了一份《在数码环境中保护知识产权》咨询文件, 俄顷就引来民间团体的一片嘘声,被批评为向财团的利益倾斜。
细读这份文件,来自民间团体的批评有合理的地方。 例如,整份资询文件给人一种只为减省版权人诉讼的法律程序的感觉。最令人瞠目的,其中一项建议是赋予版权人以权力,无须通过任何法律程序, 便可向ISP索取用户的个人资料(咨询文件第四章第11段)。但撇开部份细节上的争论,民间团体的观点却让我看到,我们有必要重新反思, 我们该如何在Web2.0的时代中,理解版权这一个烫手山竽。
在Web2.0中存在,我们很习惯地去把资讯散播、分享。 IM、电邮、电子报告栏,以至于Blog。除了每逢岁末,电邮里的收件匝布满了各星相家的流年预测, 我们在BBS中也能随时看到新闻的转载;我们把剧照上载、把歌词复制到blog,向世人分享我的心绪。 分享是Web2.0的关键字,但分享并不等同于用户创造内容, 用户也可以「分享」不是他创造的内容。在这个意义下,用户是渠道。 渠道能促进资讯的流通。 因此,当咨询文件里提及把上下载、点对点侵权活动刑事化后,有人担心,这会窒碍资讯流通、破坏公共空间。
但这种担心在我看来是过虑的,甚至是自大的。 过虑的地方是,如果我们首先承认版权人应对他的成品拥有产权时,那么我们要谈的问题则是:我们如何保障一些对版权人合理的「侵害」。 换句话,我们是要分辨一些例外情况,以订立一些豁免条款,去保护一些合理,但可能会伤害到版权人利益的行为。 我们知道,这些行为大多都已经受到公平使用的保护。在香港,为新闻报导、教育、立法等目的进行复制、散播等行为,是获豁免于刑法责任的。 于是,关于上下载的焦点,实际上只有两个问题可供选择:「版权人是否对其成品拥有产权」或「公平使用是否依然受到保护, 与及保护得够不够」。第一个问题根本不必理会,而第二个问题,我看不到咨询文件里有取消、 减少公平引用的适用范围的意识。而自大的地方是,尽管我们的互联网的确有助于资讯的流通,但我们谁能说, 眼下互联网里流通的大部份东西真的是资讯,而不是彻头彻尾没有资讯价值而只是用来娱乐的东西? 是不是我们都用刀子切牛排,政府就不该禁制用刀子伤人--尽管我们都知道,大部份刀子都是用了来伤人的?
其实上下载刑事化在我来看,并不是问题,问题是在刑事化的过程中,如何保障在合理目的下,能豁免于版权人同意进行下载。 譬如我在戏院内看了一出电影,并打算写一则评论,但回到家后忘了一句对片集含义的理解有关键作用的对白, 于是我用BT把影片下载回来。我没有把整套影片由头到尾观看一次,很快就找出那句对白,然后就把档案删除, 并完成了该评论。在这种情况下,我用BT下载影片这个动作,会不会构成非法行为? 在咨询文件中,我找不到答案。
而刑事化也有好处,尤其在Web2.0年代。因为刑事化意味着警察当局有责任主动侦查侵权活动。 旧式版权法显然不能在全民皆写的新互联网时代中负起它应有的责任,艰深的法律条文、繁琐的司法程序,高昂的诉讼费用, 这些一切一切都使得Web2.0的创作者面对侵权时,只能默然哑忍。
我们除了应该认真的考虑现时互联网的使用文化,亦应该去反思这种文化是的道德价值。 民间团体对这份文件的解读,往往聚焦于设若这份文件中最可怕的「可行方法」一旦成为法律条文, 会如何如何妨碍了我们习惯的生活。但他们却好像没有想过,这些生活是合理还是不合理? 他们说「上/下载刑事化会影响广大的网民,尤其是目前网上点对点聊天功能越发达,分享档案是网上活动一个重要的部份。定额赔偿会影响一些以转载旧新闻以作公民讨论素材 的论坛,歌/影/动漫迷的分享活动,亦会大受打击。」其中对旧新闻的转载固然还有很大的讨论空间,但「分享」别人的东西这种劫花敬佛活动是否合理,我想是不用回答的。
紧接着上引句的句号,他们指出了叮当fans网站因侵权而被发警告信,正好借来作为结语:即使我们如何相信彼此间的关系是互惠互利,宠荣与共, 但我们也必须保障他们有权去做愚昧无知、自毁长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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